索引号 |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/2022-02982 | 主题分类 | 其他 |
文号 | 发布机构 | 旬邑县 | |
公开日期 | 2022-05-10 | 有效性 | |
主题词 | 旬邑县 县城 环境 整治管理 |
为了全面加强城市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,持续提升城市品质,促进城市形象改善,根据《咸阳市主城区环境大整治管理大提升形象大改善工作方案》要求,结合全县实际,现就规范城区市容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开展市容环境整治
1、城区各单位、商业门店、个体户必须认真落实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,严禁向街道和雨水篦、绿地、树坑等公用设施内乱倒垃圾、乱扔杂物、乱泼污水。
2、严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、晾晒衣物。
3、严禁将改建、新建、装修房屋所产生的垃圾随意堆放,必须及时清运,并将场地清洗干净。
4、严禁在城市建筑物、构筑物等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、随意张贴野广告。
5、商业门店、摊点必须自备垃圾桶(箱),将垃圾倒入垃圾收集转运点,严禁将垃圾堆放在道沿、路边。
二、开展市场经营秩序整治
1、严禁商业门店店外经营、超门头经营;严禁在人行道摆放商品;严禁在门前堆放建筑材料、杂物;严禁占道摆放灯箱等宣传设施。
2、严禁早点、夜市、水果、蔬菜等摊点乱摆乱放,占道经营,一律进入市场或到指定区域经营。
3、严禁商业门店私搭乱建;严禁临街搭建遮阳棚和太阳伞。
4、严禁占道从事洗车、快递、电焊加工、喷漆、门窗加工、花圈销卖、农资销售、二手车销售、电动车销售等行业。
三、开展公共设施及绿化整治
1、严禁擅自砍伐、移植树木;严禁损坏草坪、花坛,或在树木上牵挂绳索、架设线路、悬挂拖把。
2、严禁擅自拆除、迁移、改建、破坏公共设施;严禁占用环卫设施用地。
3、严禁在地面、树木、建筑物等公共设施上乱刻、乱写。
4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挖路面,开挖作业必须向县住建局报备。
四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
1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在泊车位外乱停乱放,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泊车位内。
2、严禁机动车辆驶入公园、广场。
3、严禁在道路上擅自设置、占用泊车位。
4、严禁建筑工地车辆带泥上路、沿途抛洒建筑垃圾。
以上通告事宜,请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。旬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,对反映的问题,依法依规从严处理。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,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及时协调办理,切实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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